私生子平权继承:是纵容不忠,还是守护无辜?

私生子平权继承:是纵容不忠,还是守护无辜?

“私生子”与婚生子女享有完全相同的继承权,这早已是白纸黑字的法律规定。然而,每当类似新闻进入公众视野,总能轻易点燃舆论的火药桶。很多人不解甚至愤慨:这难道不是对婚姻契约的公然践踏,对原配家庭的无情伤害吗?这项看似“离经叛道”的规定,究竟合不合理?其背后的法理依据又是什么?

我们先来看法条本身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,本法所称的子女,包括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。这意味着,在法律的天平上,非婚生子女(我们俗称的“私生子”)与婚生子女的继承权,是完完全全、毫无差别的。这并非什么新规,而是我国法律一以贯之的精神。

那么,法律为何要如此规定?难道立法者看不到它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吗?恰恰相反,这正是法律抛开道德偏见,回归权利本位的体现。其最核心、最坚实的法理依据,浓缩起来就是六个字:血缘与人权平等

首先,也是最重要的一点:孩子是无辜的。一个人的出生,是无法自我选择的。父母辈的感情纠葛、婚姻失信,是成年人世界的错误,其造成的后果,不应该由一个毫无过错的孩子来承担。如果因为其“非婚生”的身份,就剥夺他本应享有的、基于血缘关系的财产继承权,这无异于是一种“身份原罪论”,是对孩子赤裸裸的歧视和惩罚。法律的使命是惩罚过错方,而不是惩罚无辜者。

其次,这是人权平等的基本要求。现代法律文明的一个基本共识是,人人生而平等。这种平等,不应因其出生方式、家庭背景、父母关系而有任何减损。继承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,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。非婚生子女作为一个独立的、享有完整权利的“人”,其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,源自最直接的血缘联系,这是无法被任何道德评判所抹杀的。

很多人会问,这难道不是在变相鼓励婚外情,让不忠者毫无顾忌吗?其实,这是将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关系混为一谈了。处理婚外情的过错,有《民法典》中的夫妻忠实义务、离婚损害赔偿等规定来调整和制裁。那是婚姻法领域需要解决的问题,针对的是过错配偶。而继承法,解决的是上一代与下一代之间的财产传承问题,其首要保护对象,是所有子女的合法权益。用剥夺子女继承权的方式去“惩罚”出轨的父母,不仅找错了对象,更是用一种不公去纠正另一种错误。

说到底,法律不问孩子的“来路”,只认血缘的“归属”。它保护的,是那个与被继承人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个体,所应享有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。至于父母之间的恩怨情仇,法律自有另一套规则去评判。

因此,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,非但不是纵容,反而是法律在复杂的伦理困境中,坚守住了“保护弱者”与“人权平等”的底线。它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号:法律不审判身份,只守护权利。让每一个孩子,无论出身如何,都能在法律的阳光下平等站立,这本身就是文明的尺度。